招标采购
永宁县第二敬老院2026-2027年度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永宁县第二敬老院2026-2027年度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ZYXS-2026(采)-022)
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一、招标条件
本永宁县第二敬老院2026-
2027年度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100万元,招标人为永宁县第二敬老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采购需求:一标段:大米、面粉、食用油;二标段:牛肉、羊肉、鸡肉;三标段:蔬菜、鸡蛋、水果、豆制品;四标段:调味品、奶制品、副食品(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永宁县第二敬老院2026-2027年度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永宁县第二敬老院2026-
2027年度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投标单位须提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格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3.4投标单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承诺函或证明材料。3.5投标单位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单位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进行填写。
6、投标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投标人为生产加工企业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7、需提供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9月17日00时00分到2026年09月24日23时59分
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代理公司获取,发送至邮箱进行获取,(发送资料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发送或递交的投标单位,投标一律不予接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0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8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银川市
七、其他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永宁县第二敬老院2026-2027年度食堂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ZYXS-2026(采)-022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元):1000000.00元(一标段:130000.00元、二标段:340000.00元、三标段:270000.00元、四标段:260000.00元);
5.最高限价(如有):1000000.00元(一标段:130000.00元、二标段:340000.00元、三标段:270000.00元、四标段:260000.00元);
6.采购需求:一标段:大米、面粉、食用油;二标段:牛肉、羊肉、鸡肉;三标段:蔬菜、鸡蛋、水果、豆制品;四标段:调味品、奶制品、副食品(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L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9)9号);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
给与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本项目不属于)(6)《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10号。
注:了解公告详情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至邮箱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于崇瑞
在线咨询:13041093518
邮 箱:guoxinzhaobiao0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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