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度保安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十月最新标讯: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度保安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ZXCP-2026-F-663)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度保安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36.5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度保安服务,本项目覆盖鞍山道129号主院区、新华路12号心理健康体验中心两个院区,保障两个院区治安秩序、门岗值守、安全巡逻等安保工作正常运行,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度保安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度保安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2026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或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若为授权代表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
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供应商应具备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非天津注册供应商一旦中标,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天津市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备案承诺书(详见附件)。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10月08日09时00分到2026年10月14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1)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2)网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将“公司名称+报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为:xx公司报名信息),并致电获取文件及资料领取表;(3)报名日期以文件费到账日期为准,未在规定时间报名、交费的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500元/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9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9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
七、其他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5.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评审中出现其规定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注:了解公告详情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至邮箱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 马工 13581595570
邮箱:gxztb8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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